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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蓉被大火救了三天。未成年人被指控纵火。律师辩护改失火

  作者:郭宏宇


  [案件简介]


  2015年1月29日9: 00,小刚(化名)在工作期间代表同事在白蓉世贸商城二期七楼仓库提货取回遗留的打火机时,出于好奇,用打火机点燃了仓库内包装箱的挡纸。明火出现后,他立即用脚踩在纸板上。但还没完全熄灭,他就把纸板折好,放在货架和货物包装箱之间,离开了仓库。5分多钟后,仓库发生火灾,逐渐导致白蓉世贸商城二期7、8层部分仓库起火。经公安消防部门扑灭后,71小时大火被扑灭。大火导致118家商户仓库的货物被烧毁,136家商户的货物被淹没,一些仓库和建筑被损坏。小刚被传唤到此案。


  这位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成为肖钢的辩护律师。


  在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与调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会见沟通后,对小刚涉嫌纵火的指控提出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小刚是否有主观放火意图。调查机关认为小刚故意点燃纸板,将未点燃的纸板放在货架与货物包装箱之间,任由其引发火灾,从而达到了“放任自流”的主观故意。辩护律师认为,小刚虽然第一次故意点燃纸板,但目的只是为了试探仓库内的明火是否能引起火灾报警和喷水,而不是用点燃的纸板点燃仓库货物;同时,小刚在纸板上出现明火后,立即用脚踩在燃烧的纸板上,防止仓库着火,将燃烧的火焰踩灭;更重要的是,为了进一步防止火灾,小刚把没有完全熄灭的纸板(只有零星火星)折叠成30%,把火星在最里面的部分折叠起来,然后夹在货架和货物包装箱之间,这被认为足以防止纸板再次着火。所以小刚的一系列行为已经证明不存在纵火的主观故意。关于上述争议问题,辩护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意见,承办警官最后参考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侦查终结前提交法制部门审批变更罪名。不幸的是,法律系统没有批准。


  卷宗转到检察院后,因为卷宗太多,检察院协调人员和阅卷设备后,辩护律师和同一所的另一名律师于12月17日对整个案件中的250余本卷宗进行了拍照,然后在5天7夜的时间里对所有照片和视频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辩护律师发现,小刚在整个审前卷中的供述和辩护一直是一致的,与证人证言、录像材料等证据是一致的。同时辩护律师还发现,小刚不仅被传唤到庭,还自首了。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白蓉商城保安的报案,但只发现火灾发生在小刚所在单位的仓库内,并未掌握具体犯罪事实。到案后,他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了自己在仓库中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因此,小刚的行为完全符合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规定。但现阶段辩护律师仍在为小刚的无罪辩护,不构成纵火,但不能放弃自首情节。鉴于此,辩护律师从小刚的行为动机、原因、目的、到达情况、之前的良好表现、事件前后对比、“踩火、叠纸板、出仓回望”等多角度、多方面与承办检察官及其主任交换了意见。最后,公诉人还说:即使不构成纵火,也构成火灾损失罪,也不是无罪。国防部长在庭审阶段,黄、张、三位商家及一家公司对被告人小刚及其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一家公司明确表示对被告小刚的理解外,其他三家商家均未明确表示理解。辩护律师意识到三个商家的理解会对小刚的刑事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极力主张通过调解解决案件,并从三个商家那里获得了对小刚刑事部分的理解。最后,在法官的大力协调和主持下,三家商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并对小刚给予了谅解。在刑事部分,由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庭审前已经得到充分解决,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没有激烈的对抗。辩护人在法庭上针对小刚的自首情节,结合小刚未成年的自白和悔过,进行了较轻的辩护,所有商家的损失大部分已经由一家公司赔偿,一家公司给了小刚一个谅解,犯罪动机和诱因是好奇的火警和淋浴反应,他之前没有犯罪记录,表现良好。最后,辩护律师在对肖钢量刑的辩护意见中,充分考虑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问题,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建议法院在五年内量刑。2016年9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肖钢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辩护律师向承办人提交了少年犯罪档案归档申请。


  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远远超出了小刚及其家人的预期,小刚及其家人非常满意。


  小刚将在2019年春节前出狱,回家过年。


  [案例回顾]


  案件是被“放任自流”故意放火,还是被“过度自信”放火,无疑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放任是指有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积极推行,但也没有有效预防。既没有希望也没有反对,而是放任自流,让它发生还是不发生。过度自信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有害的结果,这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因此,本案律师坚持认为,故意放火不是“放任自流”,不构成纵火。


  自2012年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来,律师辩护工作突破了法院辩护的局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案件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辩护。本案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充分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协议,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在辩护工作的每个阶段都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本案侦查阶段,律师针对不当指控出具无罪辩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重点是变更罪名(重罪转为轻罪),而在审判阶段,则重点是自首和量刑期(以封存刑事案卷为目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都涉及刑事记录的封存。因此,律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不应以审判终结为节点,而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向法院提交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归档申请,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类: 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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