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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不卖房产,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案情:原告胡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购买了我在某村拥有的一套房子。由于建造该房屋的土地是农村宅基地,我们之间的买卖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现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并确认被告与一个村委会置换的房屋属于本人。被告杜默森辩称,原告不是社区组织的成员,无权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涉及的财产归其所有。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已由一个小区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收回,合同标的物不再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只能按照过错原则进行经济赔偿,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被告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位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的宅基地登记卡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原告和农村宅基地。原告现为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村民,城镇户口。自签订合同以来,被告不是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经济组织成员。之后,被告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同意拆除诉讼涉及的房产,约定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13万元,拆迁费12万元。按照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的计算,诉讼涉及的房产拆迁面积为95.85平方米。目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已向被告交付了一栋被涉案房产置换的楼房,面积94.59平方米,地下室15.66平方米。以上事实以原被告和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法院裁定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默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和保障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应当确认为无效。被告不是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户口的性质和他没有村户口的事实不影响原告对被告的主张。法智律师网总结:合同无效后,错方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自愿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在目前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被告被要求退房,理由是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被告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支付了更高的价格。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对房屋增值部分获得较小利益。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可以参考拆迁补偿价格,被告获得7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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