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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重的公司不准请假,而旷工的男人被辞退,合法吗?

  案例研究:


  张是某公司的检验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本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当月连续旷工两天或连续旷工四天,公司将单方面辞退,不予补偿.对暴力威胁或恐吓同事、扰乱集体秩序、殴打对方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2016年12月17日,张向公司请假,称其公公病重,需于12月19日住院。他不能走路,需要有人送他去医院。但是他家只有一个女儿,张需要帮助。然而,公司领导刘以“员工不足”和“更多人休假”为由拒绝了张的休假。12月18日,张再次向微信群领导说明情况并请假。刘答“无组织无纪律无制度”,又不肯请假。


  12月18日,张没有上班。12月19日,张拿着离职单,发现刘想补假,被刘拒绝。之后,张和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12月2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张无故旷工一天,侮辱和威胁同事,妨碍集体秩序。


  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的岳父病重。作为家里唯一的壮汉,护送病危的岳父去医院是可以理解的。公司应该对员工有同情心。如果这种情况不脱,就没有必要建立事假制度。当张向领导请假时,虽然他很粗鲁,但他没有被解雇的罪行。因此,法院裁定,该公司向张支付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


  《员工守则》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千律网提醒你,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中要有人情和理性,法院会结合理性依法分析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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